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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办法规范家电维修 最高罚3万
行业动态 | 2016.12.30 | 2428
商务部11号公布了家电维修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志,情节严重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中国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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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1号公布了家电维修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志,情节严重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中国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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